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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仲】重庆仲裁委员会十大指导案例(选编)④
发布时间:2024-04-17 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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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仲裁委员会  | 浏览人数:

编者按

公信力是仲裁机构的生命力,办好案是仲裁的核心要务。重庆仲裁委员会始终秉持“公正·高效·专业”的价值理念,在办好案的同时,注重理论实务研究。为以案释法阐理,指导类案同裁,讲好重仲故事,重仲推出“以案说仲”仲裁指导案例系列文章,供所有关注仲裁事业的人士学习交流。

申请人重庆某底盘系统有限公司与我国台湾独资的天津汽车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作者: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张振安

一、裁决要旨

本涉外仲裁案件涉及到召回产品的质量问题,根据《产品开发合同》约定,需要对毛坯产品、半成品和成品分别进行质量鉴定,确定责任承担方。与此同时被申请人作为原告基于《年度采购合同》在天津法院提起诉讼,如何高效快捷地解决双方的争议,成为仲裁庭面临的棘手问题,最终在仲裁庭的积极协调下,双方通过调解达成了诉讼和解协议和仲裁和解协议等一揽子和解协议,最终双方握手言和,圆满解决了争议。

二、简要案情

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开发、供应福特某车型前车转向节,双方于2012年5月签订了《产品开发合同》,并分别签订2012年度和2013年度《年度采购合同》,2013年底申请人供应长安福特公司的前转向节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召回该型号汽车的前车转向节,申请人已向长安福特公司赔偿了900万美元,因此提起仲裁,认为被申请人供应的毛坯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要求赔偿900万美元的损失及其利息等。

三、裁决结果及主要理由

本仲裁案件涉及到仲裁管辖权的争议,以及被召回的前车转向节成品的质量问题是毛坯材料存在质量问题,还是申请人加工导致的质量问题,或者设计原因导致的质量问题。

关于仲裁管辖权问题,被申请人认为《产品开发合同》约定了争议提交重庆仲裁委通过仲裁解决争议,但是《年度采购合同》并没有约定仲裁管辖,因此由于销售毛坯前车转向节质量而导致的争议应当提交法院进行诉讼,仲裁机构没有管辖权。在仲裁过程中,被申请人作为原告在天津法院依据《年度采购合同》诉申请人买卖合同货款纠纷,天津法院已经立案,因此,案涉产品的质量问题也应当由天津法院管辖。

仲裁庭认为,被召回的产品的质量标准等条款主要约定在《产品开发合同》中,并且《产品开发合同》的条款也约定了采购合同的质量纠纷的处理方式,因此,认定重庆仲裁委对本仲裁案件有管辖权。

关于质量问题的原因,需要对被申请人提供的未加工的毛坯产品、已加工的半成品、以及加工后的成品进行质量鉴定,认定造成质量问题的原因。截止召回前,申请人库存的半成品和毛坯件分别有9000多件,成品近4000件,因此为了节省费用,经仲裁庭协调,双方同意分别抽取一定比例的样品,进行封样并安排上海某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于鉴定的费用非常高,仲裁庭鼓励双方进行协商解决,避免产生更高的鉴定等仲裁费用。

双方在仲裁庭的调解下,同意将本仲裁案件与天津的诉讼案件一起进行调解,分别签订和解协议书,将与召回的前车转向节产品的赔偿问题、价款问题和库存产品一揽子解决,顺利解决双方的争议,起到了定分止争的作用。

四、指导意义

本仲裁案件涉及的两份合同约定管辖条款冲突,导致一方提起仲裁申请,另一方却向法院提起诉讼,显著增加了双方的对抗性。其次,还需要对庞大数量的争议产品进行抽样鉴定,工作量巨大、费用高昂,增加了案件审理的难度。案件审理中,仲裁庭两次从上海、台湾飞抵抽样现场,对众多样品抽样,并对双方进行专业、耐心调解,最终双方解开心结,使两份合同涉及的库存产品的权属争议通过调解得到圆满解决。通过本案可以看出,仲裁员精湛的专业素养和高水平的职业操守是仲裁公信力的基石。本案双方当事人充分行使组庭时选择仲裁员的主动权,选择了公信力高、专业能力强的仲裁员与重庆仲裁委通过仲裁员选择系统抽选出首席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获得了当事人的信任,是本案顺利解决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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