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利用

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档案利用须知

一、自然人凭身份证原件,其代理人凭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相关身份证明利用。

二、法人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法人委托书(介绍信)、受托人相关身份证明利用。

三、破产管理人凭人民法院裁定书原件及复印件、管理人委托书(介绍信)、受托人相关身份证明利用。

四、委托书(介绍信)为仲裁案件结案后的仲裁档案利用相关法律文书。

五、司法机关(法院、检察院等)凭单位介绍信、调卷函等及工作人员身份证明利用。

六、非法院工作人员持各级人民法院调查令,根据重庆市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不能查阅利用,由相关法院工作人员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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