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须知

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须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规定,为便于你正确行使仲裁权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特向你告知如下相关事宜:

1、收到受理通知书或参加仲裁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填写《仲裁庭组成和仲裁员选(指)定书》提交本会,选择仲裁庭组成方式并选择仲裁员。

2、争议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的,适用简易程序。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举证,并将证据一式 5 份(普通程序)/3份(简易程序)交本会,当事人超过一人的,按增加的人数相应增加。

逾期提交,又未申请延期举证的,视为放弃举证。提交的证据材料应进行分类编目,写明证据名称、证明目的、页数、份数、原件或者复印件以及提交时间,并签名或者盖章。

4、收到参加仲裁通知书之日起15 日内,向本会提交书面答辩一式5 份(普通程序)/3份(简易程序),当事人超过一人的,按增加的人数相应增加。未提交书面答辩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5、申请人可以放弃或变更仲裁请求,被申请人可以承认或反驳仲裁请求,可以提出反请求;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可以自行和解。

6、可以申请财产、证据和行为保全;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

7、可以选择审理方式和委托代理人代理仲裁活动,在庭审中进行质证;申请仲裁员回避;申请鉴定。

8、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仲裁裁决或申请人民法院撤销、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9、请遵守仲裁开庭秩序,对案件情况作真实陈述,不得伪造证据。

10、不准与本案仲裁员和仲裁工作人员私下接触,更不准向本案仲裁员和仲裁庭秘书请客送礼和给予其他好处。

11、双方当事人自收到本须知之日起15日内,可以通过书面方式共同申请到本会见证仲裁员的指定,逾期不申请的,视为双方放弃见证。见证仲裁员指定申请书中应当载明见证人的基本信息,包括联系电话及邮箱等。

本会组庭时将按见证申请书载明信息,以电话和邮件方式通知双方见证人。双方见证人应当按本会通知准时到本会见证,若一方当事人不准时到场,视为放弃见证。


重庆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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