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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焕芳:加快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应当考量的因素
发布时间:2026-06-10 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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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仲裁委员会  | 浏览人数:

快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应当考量的因素


作者

杜焕芳

中国人民大学涉外法治研究院院长、

法学院教授,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摘要:加快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需从政策、法律、机构、人才、国际合作以及配套服务等多个维度进行综合考量和协同推进。政策支持是加快建设国际商事仲裁中心的重要保障。完善的法律体系是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的基石。仲裁机构是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的核心载体。专业人才是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的关键资源。积极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是提升我国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国际影响力的重要途径。完备的配套服务与设施是国际商事仲裁中心高效运行的重要支撑。


关键词:仲裁中心;政策支持;法律衔接;机构布局;配套服务


目录:

一、国际商事仲裁的政策支持和战略布局

二、国际商事仲裁法律的完善与规则衔接

三、国际商事仲裁机构的建设与发展

四、国际商事仲裁专业人才的培养与集聚

五、国际商事仲裁国际合作与交流机制

六、国际商事仲裁配套服务与设施建设


引言

伴随经济全球化的深入推进,国际商事往来愈发频繁,商事纠纷也相应增多。仲裁凭借其专业性、高效性、灵活性以及裁决便于在域外执行等优势,成为解决国际商事纠纷的关键途径。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 “要积极发展涉外法律服务,培育一批国际一流的仲裁机构、律师事务所”。2025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下称《仲裁法》)以国际通行规则为参照,在制度设计方面实现了多重突破,同时对新兴领域秉持审慎包容的态度,为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国际仲裁体系奠定了基石,对推动我国涉外法治建设意义重大,堪称我国涉外商事仲裁法律改革与创新的重要里程碑。

新修订《仲裁法》第2条明确了我国仲裁事业发展的总体要求。加快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对于我国提升国际商事纠纷解决能力、优化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一流营商环境、增强国际影响力与竞争力而言意义重大,同时也是坚持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必然要求。在加快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的进程中,要始终秉持系统思维,强化顶层设计,做好规则衔接、机构建设、人才培养以及配套服务等工作,以下因素值得我们重点关注和深入考量。

一、国际商事仲裁的政策支持和战略布局

政策支持是加快建设国际商事仲裁中心的重要保障。2022年以来,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部署在北京、上海、广东、海南四地开展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试点工作,充分彰显了党和国家对发展国际商事仲裁事业的高度重视。从各地实践来看,政策支持体现在多个方面。例如,2022年北京印发《关于建设国际商事仲裁中心的实施意见》,对仲裁体制机制改革及建设国际商事仲裁中心进行全方位部署,助力北京打造服务国际科技创新中心与国际交往中心建设的国际商事仲裁中心。2025年9月,北京通过《北京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条例》,明确北京设立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实体平台。上海出台了全国首部促进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的地方性法规《上海市推进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条例》,为打造面向全球的亚太仲裁中心提供制度支撑和法治保障。2025年12月通过的《广州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条例》首次在地方性法规中明确粤港澳大湾区仲裁联盟的重要纽带作用,提出推动大湾区内各仲裁机构共享互认仲裁员、仲裁秘书名册,共同制定发布统一的仲裁示范规则,为国际商事争议提供高效、统一的仲裁解决方案。

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心的战略布局方面,各试点地区的定位清晰明确。北京立足首都城市的战略定位,肩负国家“一带一路”建设的重点任务,着力培育“一带一路”商事法律服务集聚区;上海进一步强化理论与实践创新、仲裁机制创新;广东省依托前海深港国际法务区等平台,致力于将广州和深圳打造为联动香港和澳门服务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面向全球的国际商事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中心;海南省全力打造服务海南自由贸易港、面向太平洋和印度洋的国际商事仲裁中心。这种差异化的战略布局,有助于整合各地资源,形成特色鲜明、协同发展的国际商事仲裁格局。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 “加快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建设,健全国际商事调解、仲裁、诉讼等机制”。国家应持续强化统筹规划,依据不同地区的经济特性、区位优势以及发展定位, 制定更为精准、高效的政策,引导资源合理调配,加速培育一批具有中国特色的国际一流仲裁机构。聚焦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和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等国家重大战略,提升我国仲裁的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

二、国际商事仲裁法律的完善与规则衔接

完善的法律体系是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的基石。我国1994年《仲裁法》对《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下称《示范法》)的部分规定予以借鉴,新修订《仲裁法》进一步推动我国仲裁立法与国际主流实践接轨,如在涉外仲裁领域增设临时仲裁规定、完善临时措施相关条款、赋予仲裁庭一定的临时措施决定权、引入仲裁地概念并确立仲裁庭一定的自裁管辖权等。然而,相较于国际先进水平,仍存在提升的余地。

要继续坚持以《示范法》等为蓝本推进仲裁法实施条例或司法解释修改,吸纳关于仲裁员资格、仲裁庭自裁管辖、调查取证和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等方面的规定,包括国际律师协会发布的《国际仲裁利益冲突指引》有关判断仲裁员是否应当披露的标准,以及可能引发对仲裁员公正性、独立性产生合理怀疑的情形,使我国仲裁制度更符合国际通行做法。条件成熟时可考虑采用双轨制立法,即国内仲裁和国际仲裁分别立法。新修订《仲裁法》虽然在涉外仲裁方面做了不少修改完善,但是关于涉外仲裁的特别规定在总体上还是较少,难以满足国际商事仲裁发展需求。新加坡针对国内、国际仲裁分别制定单行法,《法国民事诉讼法典》第四卷“仲裁法”分设“国内仲裁篇”和“国际仲裁篇”,《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规》专设第12章“国际仲裁”。这种“二元”立法模式值得借鉴,以增强我国作为国际商事仲裁优选地的吸引力。

此外,还需注意仲裁相关法律体系的衔接问题。在仲裁实践中, 新修订《仲裁法》与其他相关法律,如《民事诉讼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等,需要协同配合。例如, 《仲裁法》明确仲裁机构作为非营利性法人的社会服务机构法律地位,但是如何规定由仲裁庭行使部分准司法功能,使仲裁机构专注发挥行政管理服务职能,避免功能混淆,从而确保仲裁程序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值得进一步思考。同时,建议适度扩大可仲裁事项范围,将反垄断、知识产权、公私合营、体育文娱等领域纠纷列入其中;放宽对仲裁协议有效要件的要求,明确口头仲裁协议效力,合理认定“或裁或审”协议、多层次争议解决条款、非对称性仲裁条款以及约定不明仲裁协议的有效性,充分尊重当事人选择仲裁解决争议的意思自治。

三、国际商事仲裁机构的建设与发展

仲裁机构是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的核心载体。近年来,我国国际商事仲裁发展迅速,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仲裁委员会、深圳国际仲裁院、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仲裁委员会等头部仲裁机构已在全球具有一定影响力。但打造一流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国内仲裁机构还需持续努力。

要进一步加强仲裁机构国际化、专业化发展。仲裁机构需以《仲裁法》修订为契机,将制度优势转化为实践效能,通过规则优化、服务升级与国际合作,持续彰显中国仲裁的制度价值与国际影响力。与国际知名仲裁机构开展交流合作,学习先进的案件管理经验、仲裁规则和服务理念。优化仲裁员队伍结构,从国际组织、商会等专业组织以及不同国家和地区选聘优秀仲裁员,组建全球化仲裁员队伍,能熟练使用多种语言开展仲裁工作。提升仲裁员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的主导和专业作用,为提高仲裁的国际公信力提供有力支持。仲裁机构应注重满足当事人多样化需求,提供灵活便捷的仲裁程序,允许当事人自主约定仲裁庭组成方式,选择仲裁员、仲裁规则、适用法律、仲裁语言、证据规则、开庭地点等,运用仲裁程序灵活性促进争议解决。

加强仲裁机构国际品牌建设,通过高质量的仲裁裁决和优质服务,树立良好口碑和国际声誉,吸引更多境内外当事人选择我国仲裁机构解决纠纷。同时,坚持仲裁机构“走出去”和“引进来”相结合。根据新修订《仲裁法》第86条、第87条的规定精神,国家支持仲裁机构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设立业务机构,开展仲裁活动,允许境外仲裁机构在国务院批准设立的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南自由贸易港等区域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业务机构,开展涉外仲裁活动,鼓励涉外仲裁当事人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包括特别行政区)的仲裁机构、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包括特别行政区)作为仲裁地进行仲裁。

四、国际商事仲裁专业人才的培养与集聚

专业人才是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的关键资源。国际商事仲裁涉及复杂的国际法律、贸易、金融等知识,需要具备深厚法律素养、丰富实践经验和国际视野的专业人才。

在人才培养方面,法学院校应发挥基础性、先导性作用。要加强仲裁学科建设,处理好机构仲裁与临时仲裁、国内仲裁与国际仲裁、商业性仲裁与社会性仲裁、公法仲裁与私法仲裁、仲裁程序与仲裁实体等五方面的关系。优化法学专业课程设置,增加国际商事仲裁、国际经济法、国际私法等相关课程比重。完善以实践为导向的法学教育培养机制,建立以培养法科学生实践能力、实战技艺为目的,以传授法律实务知识和经验为主要教学内容,体验式学习为主要教学方式的实践教学体系。加强国际模拟仲裁实践教学环节, 与仲裁机构、律师事务所等合作建立实习基地,让学生参与实际仲裁案件办理,提高实践操作能力。此外,还可开展国际交流项目,选派优秀学生到国际知名仲裁机构或高校学习交流,拓宽国际视野。

对于在职人员,应加强继续教育和培训。仲裁机构、仲裁协会等可定期组织国际商事仲裁业务培训,介绍国际仲裁最新发展动态、前沿理论和实践经验。鼓励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试点地的仲裁机构提高境外仲裁员聘任比例,建立国际仲裁高端人才引进的“绿色通道”,促进中外仲裁员的跨境流通,为快速培养涉外仲裁人才提供师资支撑。政府和仲裁机构应出台优惠政策,吸引国内外优秀仲裁人才,积极推荐人员到国际仲裁组织任职。实行分类培养,例如区分涉外仲裁领军人才、仲裁职业进阶人才、仲裁青年基础人才培养,按照国际标准培养一流仲裁员队伍和职业仲裁秘书队伍。提供良好的仲裁职业发展空间和有竞争力的薪酬待遇,同时在仲裁员出入境、护照签证、居留、数据跨境流通、外汇使用、税收支持等方面给予便利和优惠,为国际商事仲裁人才集聚创造有利条件。

五、国际商事仲裁国际合作与交流机制

积极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是提升我国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国际影响力的重要途径。新修订《仲裁法》第12条规定,国家支持仲裁机构加强与境外仲裁机构和有关国际组织的交流合作,积极参与国际仲裁规则的制定。通过签订合作协议,开展联合培训、互派访问学者、共同举办研讨会等活动,增进相互了解与信任,促进仲裁理念、规则和实践经验的交流与融合。例如,我国部分仲裁机构与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英国伦敦国际仲裁院等建立合作关系,在案件合作、仲裁员交流等方面取得积极成效。

通过举办高水平的国际商事仲裁论坛和赛事,汇聚国内外仲裁界专家学者、从业人员和企业代表,共同探讨国际商事仲裁热点问题,展示我国仲裁机构发展成果和仲裁实践经验,提升我国国际商事仲裁的国际知名度和影响力。例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已连续举办23届“贸仲杯”国际商事仲裁模拟仲裁庭辩论赛,为国内外高校学生和年轻法律从业者提供了交流学习的平台,也提升了我国仲裁机构在国际上的知名度。

积极参与国际仲裁规则制定和国际仲裁行业治理。随着我国国际经济地位提升,应在国际仲裁领域发出更多中国声音,贡献中国智慧。鼓励我国专家学者、仲裁从业人员参与国际仲裁相关国际公约、规则的制定和修订工作,使国际仲裁规则更好地反映我国利益和国际商事仲裁实践需求。此外,加强与国际仲裁组织的联系与合作,积极参与国际仲裁组织的活动,提升我国在国际仲裁行业的话语权。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建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的意见》为“一带一路”争端解决仲裁组织的建设提供了指导思想。要坚持共商共建共享原则,建立一套公平公正、专业高效、透明便利且低成本的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支持具备条件、在国际上享有良好声誉的国内仲裁机构开展涉“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仲裁,鼓励国内仲裁机构与“一带一路”建设参与国仲裁机构合作建立联合仲裁机制。通过建立专门的国际仲裁组织或机制,吸引“一带一路”参与国的法律专家参与纠纷解决,能够更好地适应“一带一路”建设中复杂多样的商事纠纷解决需求,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六、国际商事仲裁配套服务与设施建设

完善的配套服务与设施是国际商事仲裁中心高效运行的重要支撑。在配套服务方面,要健全仲裁相关法律服务体系。除仲裁机构外,还需吸引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司法鉴定机构、翻译机构等相关服务机构集聚,为当事人提供全方位、一站式法律服务。例如,前海深港国际法务区汇聚了众多国内外知名法律服务机构,形成了完整的法律服务业生态链,为国际商事仲裁提供了有力支持。正式启用的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北京)实体平台,聚合全球优质商事争议解决资源,提供一站式专业服务,促进各国仲裁机构、专业人士交流合作,提升北京仲裁服务能力,助力国际交往中心建设。

加强仲裁信息化建设。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仲裁案件管理系统、在线庭审平台、电子证据交换系统等,实现仲裁程序的信息化和智能化。在设施建设方面,打造现代化、专业化、国际化的仲裁场所,为开展国际商事仲裁活动提供硬件保障。配备先进的庭审设施设备,如高清视频会议系统、同声传译设备、证据展示设备等,满足国际商事仲裁的特殊需求。提供舒适的办公环境和便捷的交通、住宿等配套设施,为仲裁员、当事人和其他参与人提供良好的工作和服务体验。

总而言之,加强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从政策、法律、机构、人才、国际合作以及配套服务等多个维度进行综合考量和协同推进。国际商事仲裁中心的建设,并非仅仅是物理层面的空间集聚建设,更是国际化水准的化学反应和理念塑造。在此进程中,需充分借鉴国际先进经验,结合我国实际状况,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达至世界一流水平的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新路径,进而为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与制度型对外开放提供坚实有力的支撑,在全球国际商事仲裁格局中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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