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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仲裁丨挂靠人的工程款份额经法院确认,可申请参与仲裁裁决的执行程序
发布时间:2026-05-15 1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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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仲裁委员会  | 浏览人数:

编者按:

挂靠施工中,实际施工人虽非仲裁协议当事人,但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享有工程款份额的,可申请追加为仲裁裁决执行程序的申请执行人。本案中,两名挂靠人协议约定执行回款分配比例。其中一人受让债权后变更为申请执行人,并与发包方达成执行和解。另一挂靠人通过多轮诉讼,确认其对执行回款享有16.46%的份额,成功申请参与仲裁裁决的执行。


01【方法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明确规定:“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当事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该规定为执行程序中当事人的变更与追加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

实践中,有的项目实控人希望以施工企业名义启动诉讼或仲裁程序,再通过其他渠道分享胜诉成果。当工程存在多个合作方时,若要在执行程序中参与分配工程款,需要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对执行依据所确定的债权享有合法、真实的份额。常见证据包括内部分配协议、债权转让协议、确定工程款分配比例的仲裁裁决或司法判决等。


02【解析规则】

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共同债权人,在仲裁裁决的执行程序中可以申请追加为申请执行人。


03【基本案情】

甲公司系某医院工程项目发包人。韩某与郭某挂靠乙公司承揽该工程,由乙公司与甲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后因工程款纠纷,仲裁庭裁决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工程款382万余元及利息。乙公司据此向法院申请执行。

2012年,韩某与郭某起诉乙公司,法院判决确认“乙公司承接建筑的工程款归郭某与韩某所有”。同年4月,韩某与郭某签订《确认书》,约定“郭某在执行全部回款后应分得本金63万元,剩余款项319万余元归韩某所有,利息按执行回款中的比例分配”。

2018年,乙公司与韩某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案涉债权转让给韩某。此后,韩某与甲公司签订《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甲公司支付韩某工程款320万元,韩某据此申请终结执行。

2023年,郭某以韩某、甲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执行和解协议》无效,获得法院支持。2025年,郭某起诉韩某,法院判决韩某应在其取得仲裁裁决执行回款中,按照《确认书》约定的16.46%份额,向郭某支付相应执行回款及利息。

2025年,韩某再次向法院申请执行甲公司。郭某遂申请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

甲公司称:在仲裁及执行异议程序中,郭某和韩某始终参与或旁听案件;乙公司始终主张二人系借用资质施工、案涉合同无效,但二人始终否认该事实,导致本应无效的合同在仲裁中被认定为有效,工程款金额大于实际应计算的数额,损害了甲公司的合法权益。


04【法院认定】

本案系郭某以其符合追加为申请执行人的法律规定为由提起的执行异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经三级法院审理确认,仲裁裁决书中的工程款归郭某与韩某所有。郭某与韩某签订《确认书》约定郭某对仲裁裁决执行回款及利息占有16.46%的份额。该份额已经法院确认。

因此,郭某申请变更、追加申请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裁定追加郭某为申请执行人;郭某对仲裁裁决执行回款及利息占有16.46%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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