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24年版)对2018年版仲裁规则体例上进行了整合,依据仲裁案件办理的流程分为九个章节:总则,仲裁协议,申请、受理、答辩,仲裁庭的组成,证据,审理和裁决,简易程序,送达和审限,附则;共计一百零六条。较之2018年版仲裁规则新增章节1章、条文二十二条。重点修订完善了以下五个方面的内容:
1.凸显仲裁庭的主导地位
国内一流仲裁机构及国际仲裁机构对于仲裁庭的权责规定更为明晰,这也是未来仲裁机构发展的趋势。故《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24版)增加了仲裁庭的权利、责任要求,以实现权责统一。具体如下:增加了仲裁庭把控仲裁程序的权利: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规定仲裁庭可以自主决定以线上或线下的方式审理案件;第六十一条规定仲裁庭可就书面审理案件自主决定听取当事人意见的方式。
《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24版)增加了仲裁庭勤勉敬业的责任:第四十条规定仲裁员未按本会规定履职应予更换;第七十五条规定在裁决书中不签名的仲裁员应当出具书面意见。
2.更加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
仲裁机构对案件的管辖来源于当事人的授权,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是根本,故新版规则增加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规定。具体如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第二十四条规定案外人进入仲裁的程序规范;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可以采用电子方式提交材料;第四十条规定当事人合意可更换仲裁员;第七十条规定当事人就部分请求达成和解的,可以由仲裁庭在以部分调解、部分裁决方式结案。
3.完善证据相关规定
证据是双方当事人请求或抗辩能否成立的基础,对于证据的规定宜清晰、完备,并成体系。2018年版仲裁规则关于证据的规定比较分散,不够体系化;也存在办案实践有需求,但规则未规定的情形。故为方便当事人、代理人、仲裁员适用证据规定,《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24版)特将证据相关内容单列成章,调整了相应条款顺序,逻辑更为清晰、完整。并根据办案实践需求,增加了部分内容。具体如下:第四十四条规定经仲裁庭同意,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举证期限;第四十六条增加了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举示的规定;第五十条、第五十五条规定仲裁庭就隐匿证据的认定权利及鉴定举证责任的分配权利。
4.强化公正仲裁
公正是仲裁的灵魂,通过总结多年来本会在公信力建设方面的成功经验,进一步强化了保障仲裁案件公正审理的规定。《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24版)第七十八条规定防范虚假仲裁制度、案外人权益保障制度,要求仲裁庭在其认为案件涉嫌虚假仲裁时,应以要求当事人补充举证、书面说明等方式消除合理怀疑;仲裁庭同意时,案外人可以证人方式出庭或向仲裁庭说明情况,以保障其合法权益。第八十八条规定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经仲裁庭申请、本会同意,可以由简易程序变更为普通程序,以切实保证案件审理的公正性。
5.引导高效仲裁
为适应仲裁案件标的、数量的增长,提高仲裁案件审理效率。《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24版)第七十二条规定部分仲裁员继续仲裁制度,经当事人同意,部分仲裁员可以代表仲裁庭继续审理案件;第七十六条规定仲裁程序迟延费用制度,因当事人、代理人导致仲裁程序无故拖延的,仲裁庭可以裁决其承担就此新增的费用及律师费、仲裁费等;第二十一条规定仲裁庭可以确定变更请求后的答辩、举证期限;第三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员回避的期限;以上制度可以减少当事人的诉累、缩短审理时间、督促当事人积极、合理、正当地行使仲裁权利。
为了解决办案中的现实问题,吸收2018年版仲裁规则实行后的经验,增加仲裁规则的灵活性、便利性,《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24版)第十三条规定,管辖权的决定可以在裁决书中一并作出;第六十八条规定调解书可不写明争议事实和理由;第七十九条规定仲裁庭决定事项的各类告知方式;第十五条规定缓交部分仲裁费的催交程序及未补齐的后果;第九十六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仲裁文书送达地址系其唯一送达地址。此外,《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24版)第一百零三条衔接了《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多个专门规则的选择适用问题。其他还有如增加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终止,没有权利义务承受人”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