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规则
重庆国际商事仲裁院国际仲裁规则起草说明
发布时间:2024-11-01 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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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仲裁委员会  | 浏览人数:

《重庆国际商事仲裁院国际仲裁规则》采用章、节、条的体例,共六章八十一条。

第一章总则对依据、原则进行了规定。第二章对仲裁程序进行规定。第三章对仲裁裁决作了规定。第四章对简易程序作了规定。第五章对临时仲裁进行规定。第六章附则对规则的解释、规则的补益、规则的文本、规则的实施等问题作了规定。主要特点如下:

一、创新性

仲裁是国际通行的商事纠纷解决方式,仲裁规则虽为仲裁机构单方制定,但一旦为当事人所选定,即构成仲裁机构与当事人之间契约关系的重要内容,对仲裁机构和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基于此,可以遵循“法无禁止即可为”而非“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来设计仲裁规则,即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就可以根据仲裁事业发展的需要和仲裁机构的具体情况,以仲裁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为导向,在仲裁规则中进行制度创新:一是倡导绿色仲裁,规定了仲裁的绿色环保原则并在第十一条规定全部或者部分仲裁程序可以借助信息技术进行,体现了生态环保的要求,顺应信息化发展趋势。二是引入友好仲裁,指经双方当事人的授权,仲裁庭可依据友好仲裁原则,而非某项具体实体法规则对争议事项进行裁决,使得仲裁庭在处理复杂国际商事争议时能够在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前提下灵活妥善地作出裁决。三是善意仲裁。规则新增禁止恶意利用仲裁程序损害案外人合法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防范当事人恶意串通进行虚假仲裁的规定,以维护国际商事仲裁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二、国际性

1.紧急仲裁员和临时措施。我国仲裁法律制度规定的临时性措施仅为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和行为保全。但是,国际商事仲裁临时措施的范围远远大于财产、证据和行为的保全,为使当事人能够及时通过仲裁程序采取临时措施保障其合法权益,规则参考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斯德哥尔摩商事仲裁院、贸仲等机构仲裁规则的规定,对临时措施及紧急仲裁员进行了规定。

2.探索临时仲裁制度。临时仲裁具有灵活高效的特点,在国际商事特别是国际海事纠纷解决中得到较为广泛的采纳。基于重庆国际物流枢纽中心、通道经济的特点,在我国仲裁法未修订之前,本着探索的精神对临时仲裁作了规定,既与最高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基本精神保持一致,又立足建设国际商事仲裁中心的实际需要。

3.承认第三方资助制度。基于第三方资助商事主体提起国际仲裁有助于当事人分散仲裁风险、获得仲裁救济,在国际上已有产业化的趋势,为与国际商事仲裁纠纷解决方式充分接轨,规则引入了第三方资助制度,为提起国际商事仲裁提供费用支持。

4.商业贸易惯例的可适用性。国际商事纠纷由于各国法律有别,当事人的利益不同,复杂案件难以依照一国法律作出裁决。规则的“实体法律适用”借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规定仲裁庭应按照合同条款进行裁决,并应考虑到适用于该具体交易的惯例和当事人之间业已形成的交易习惯,以更加公平合理地做出裁决。

5.首席仲裁员产生方式。国际仲裁中,首席仲裁员选定既要最大限度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避免仲裁机构不当指定,又要发挥仲裁机构的能动作用,提高仲裁组庭的效率。结合国际国内最新规定,规则对首席仲裁员的产生方式,既可在仲裁员推荐名册中选择,也可在名册外选择;既可由当事人选定,也可委托仲裁院指定;还可以由仲裁院推荐五名候选人供当事人选择,或者由双方选定的边裁共同选定等多种方式产生。

6. 创设第三方调解程序。专设“仲裁与调解相结合”章节,首次规定在仲裁庭审理前,经当事人申请,可以指定一名仲裁员或委托第三方作为调解员对争议进行调解,支持采取仲裁、调解、谈判促进、专家评审等与仲裁相衔接的方式解决纠纷,并对该种情形调解结案的仲裁费用减半收取,充分发挥仲裁与调解机制之间的联动效应。

7.探索数字化仲裁。特别规定国际商事仲裁程序在遵循技术中立、高效便捷、权利平等、安全可靠等原则下,可以借助信息技术进行,包括但不限于通过仲裁院信息平台在线完成立案、文件证据交换、询问、调解、鉴定、庭审、送达等,充分依托重庆仲裁打造的国际在线庭审系统,实现开庭一键启动、在线认证、跨国云上庭审、多语言转写、在线举证质证等功能,不断提升国际仲裁服务能力。

8.提供多语言版本。立足辐射西部和“一带一路”重庆外经外贸重点国家、地区,打造向西向南开放合作的国际商事仲裁新目的地的目标定位,本规则除以中文、英文发布外,重点针对东南亚、南亚、中亚国家和地区,以印尼语、越南语、马来西亚语、泰语等版本同时发布,方便各国商事主体选择适用。

三、可操作性

一是完善普通规则与专业规则组成的商事仲裁规则体系。为适应建设国际商事仲裁中心的需要,为国际商事仲裁制定专门的仲裁规则,既方便当事人了解和熟悉国际商事仲裁规则,又便于仲裁机构进行更加专业化、专门化国际商事仲裁,避免在规则适用时产生不必要的困惑。该规则与普通规则、金融规则、互联网规则等共同组成本会商事仲裁规则体系。

二是重点完善程序法律适用与争议管辖规定。借鉴《国际商会仲裁规则》《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规定“根据本规则进行的仲裁程序及程序管理,应当适用中国法律。因根据本规则进行程序管理而引发的争议,受中国法院专属管辖”,避免因管辖争议导致仲裁拖延。

三是仲裁程序规定更加细化明确。明确了线上审理仲裁地的确定,即“根据本规则采用全部或部分互联网线上方式审理,或书面审理的,不影响对仲裁地的确定”;细化了送达规定,即“仲裁院对当事人的仲裁代理人的送达即视为对当事人的送达”;对于当事人不配合仲裁程序时,规定“任何一方当事人经通知,无正当理由而未能遵守本规则的任何规定和要求或仲裁庭所做出的任何程序指令,仲裁庭有权决定继续仲裁程序并可以根据已有证据作出裁决”等。充分确保仲裁程序流畅、规范、有序进行。

四是区分国际仲裁案件仲裁费用与临时仲裁服务性收费。国际商事仲裁案件的仲裁费用按照《重庆仲裁委员会收费实施细则》收取。临时仲裁的服务收费属于市场化服务收费,按照本会制订的临时仲裁服务收费标准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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