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法院一般为被申请人所在地或者被申请人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由申请人自行确定。不同地区对保全法院的规定不一样,重庆一般由基层法院受理,外地法院请与具体法院联系确认。
(一)保全申请书(2份)
1.申请人申请保全时,提交两份保全申请书,一份落款 此致 某法院,一份落款此致 重庆仲裁委员会。
2.落款处须有申请人签字/盖章。
3.落款处须有签署日期:申请当日。
(二)保全材料的提交
申请人将保全申请书、仲裁申请书、本会开具的保全函以及其他保全材料(以保全法院要求为准),根据保全法院的具体要求自行邮寄给法院或者通过本会转交。需要本会转交的,申请人应在提交保全材料时一并告知立案秘书并提供保全法院收件地址、收件人及联系电话。
(三)暂缓送达申请书(1份)
模版下载地址: 暂缓送达申请书.docx
根据《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相关规定,如需在完成保全之后再向被申请人送达仲裁案件相关材料的,应向本会提交暂缓送达申请书。保全完成之后,申请人需及时将保全裁定复印件提交给送达秘书,便于启动送达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