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规则
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仲裁中心仲裁指引(2018年版)
发布时间:2018-10-19 0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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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仲裁委员会  | 浏览人数:

第一条 为服务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区)建设,充分发挥仲裁化解商事纠纷的独特优势,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仲裁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重庆仲裁委员会(以下称本会)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

为自贸区内平等主体之间的民商事争议提供咨询、立案、开庭审理等仲裁服务。

为当事人约定适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的案件提供管理服务。

第三条 当事人约定将争议提交本会或者本中心仲裁,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工商注册地址在自贸区内的仲裁案件,由本中心办理,按以下情形确定规则适用:

(一)国内平等主体之间的民商事争议适用《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二)国内银行、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之间或其他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之间因借款合同、担保合同产生的纠纷适用《重庆仲裁委员会金融仲裁规则》;

(三)国际或者涉外商事争议和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商事争议,适用《中国重庆两江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

(四)当事人约定由本会仲裁,适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或者当事人约定适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由本会行使协助管理职责的,适用《重庆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程序指引》;

(五)当事人约定适用其他仲裁规则的,从其约定。

第四条 指引由本会解释。

第五条 指引自2018年10月19日起施行。

重庆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的程序指引

第一条 为便于境内外当事人选择适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下称《贸法会仲裁规则》),重庆仲裁委员会(下称本会)根据《贸法会仲裁规则》《中国重庆两江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仲裁案件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适用本指引:

(一)当事人约定由本会仲裁,适用《贸法会仲裁规则》的;

(二)当事人约定适用《贸法会仲裁规则》仲裁,由本会行使指定仲裁员等协助管理职责的。

第三条 当事人仲裁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仲裁地为香港,除非仲裁庭另有决定。

第四条 本会就下列事项进行管理:

(一)指定仲裁员;

(二)就仲裁员回避作出决定;

(三)仲裁案件财务管理;

(四)《贸法会仲裁规则》规定的其他职责。

经当事人或仲裁庭请求,本会可以提供下列服务:

(一)协助仲裁庭与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互相之间的通讯;

(二)协助转递当事人的财产保全等申请;

(三)提供庭审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开庭室、提供录音录像设施、安排翻译、制作庭审笔录;

(四)推荐调解机构或者谈判促进机构以促进当事人和解。

第五条 申请人应向本会提交符合《贸法会仲裁规则》相关规定的书面仲裁申请,并缴付立案费。

第六条 当事人未就仲裁庭组成人选达成一致意见的,或当事人共同指定的仲裁庭组成人选不能履行仲裁员职责且当事人未能就更换仲裁员人选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本会根据《贸法会仲裁规则》的规定履行指定仲裁员职能。

申请本会指定仲裁员的一方应当向本会预缴指定仲裁员的费用。

第七条 《贸法会仲裁规则》第13条第4款规定的情形下,当事人应向本会提交仲裁员回避书面申请,说明具体理由,并向本会预缴作出仲裁员回避决定的费用。

本会可以将当事人的回避申请转交其他当事人和仲裁庭所有人员,其他当事人和仲裁庭成员可以对回避申请提出书面意见。

仲裁员是否回避,由本会主任在30日内作出决定。

第八条 根据《贸法会仲裁规则》的规定,本会收取和管理的仲裁费用包括:

(一)立案费用及相关管理费用;

(二)仲裁员报酬及仲裁庭的各项必要开支。

申请仲裁时,当事人应向本会缴付立案费,并预缴相关管理费用。

仲裁庭组成后,当事人应按照其与仲裁员的约定或仲裁庭的指示向本会预缴仲裁员报酬及仲裁庭的必要开支。

在仲裁过程中,若一方当事人未按照规定预缴相关费用,本会应通知其他当事人,以便由其他当事人代缴。若仍未缴付,本会可建议仲裁庭以其认为合适的形式继续程序、中止或终止程序。

本指引所附《仲裁费用规定》构成本指引的组成部分。

第九条 仲裁员的报酬由当事人与仲裁员协商确定,并按照《贸法会仲裁规则》第41条的规定提交给本会管理。

第十条 仲裁庭应向当事人列明仲裁庭的各项必要开支明细,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费用、住宿费用、餐饮费用等,并附上相应的凭证或说明。

第十一条 本会及其工作人员不对仲裁庭在仲裁程序中的错误、疏忽及所作出的裁决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指引所称《贸法会仲裁规则》系指2013年版《贸法会仲裁规则》,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当事人约定适用《贸法会仲裁规则》1976年版或2010年版的,本指引中涉及2013年版的相应条款将为此目的自动调整为1976年版或2010年版的相应条款;1976年版或2010年版没有相应条款规定的,仍以2013年版为准。

第十三条 指引由本会解释。

第十四条 指引自2018年10月19日起施行。

重庆仲裁委员会适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收费标准

一、立案费

立案费为人民币5,000元,该费用在任何情况下不予退还。

二、相关管理费用

相关管理费用涵盖本《指引》第四条第(一)款三项管理所产生的费用:

(一)指定仲裁员(币种:人民币)

指定1名仲裁员指定2名仲裁员指定3名仲裁员

当事人预缴费用10,000元15,000元18,000元

(二)仲裁员回避决定

每一份关于仲裁员回避的决定收费人民币20,000元。

(三)仲裁案件财务管理

本会以所代为管理的案件费用总额的0.1%收取财务管理费用。不足人民币1,000元的,以人民币1,000元的标准收取。财务管理收费不应超过人民币100,000元

(四)本会提供的本《指引》第四条第(二)款项下的服务

本会提供的本《指引》第四条第(二)款项下的服务,或依据当事人、仲裁庭请求的其他协助案件管理服务所产生的费用,以实际开支为准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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