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中心仲裁规则
Author by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中心  2004-11-8
  (2)在程序问题上,当不能形成多数或经仲裁庭授权,由首席仲裁员作出决定。
    裁决种类与救济方式
    45.(1)仲裁庭可以作出最终裁决、临时裁决、中间裁决或部分裁决。
    (2)仲裁庭可以在仲裁协议规定的范围内裁决依本仲裁规则第32条确定的准据法所允许的救济或补救方式;若当事人授权仲裁庭以友好调解的身份或根据公平和善良原则作出决定,仲裁庭可以裁决其认为公平合理的其他救济方式。
    裁决的形式
    (1)裁决应以书面形式作出。
    (2)裁决应当附具裁决所依据的理由。但当事人约定不必附具理由且仲裁庭认为也不要求者除外。
    (3)裁决应载明作出日期以及依照本仲裁规则确定的裁决地。
    (4)裁决有多数仲裁员签字即可。三人仲裁庭中有一名仲裁员未签字的,裁决中应说明其没有签字的原因。
    (5)未经各方当事人同意不得分开仲裁裁决。
    (6)仲裁员签字后的仲裁裁决应送交各方当事人。仲裁庭应同时通知国际局裁决已经作出。国际局应当密存仲裁裁决,并且除非在第56条第(2)项规定的情况下,不得向任何人透露裁决是否存在和裁决结果等情况。
    裁决的效力
    47.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当事人有义务毫无迟延地执行仲裁裁决。
    作出最终裁决的期限
    48.仲裁应尽可能在第34条所述的听审前会议后9个月内开庭审理并宣告庭审终结。最终裁决应尽可能在此后三个月内作出,并在宣告庭审终结后,若仲裁庭是由三人组成的,仲裁员们应当在裁决作出之前尽量留在仲裁地为最终裁决作准备。当事人和仲裁庭应努力遵守本时限。
    因和解和其他理由终止
    49.(1)一方当事人可以在任何时候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和解协商的建议。仲裁庭可以在适当的时候建议当事人进行和解。当事人同意进行和解协商的,在协商期间,仲裁程序的时限期间中止。
    (2)当事人在裁决作出之前达成和解协议的,仲裁庭应终止仲裁程序,并应各方当事人申请,以裁决的形式将和解协议记录下来。该类裁决不得要求仲裁庭附具裁决理由。
    (3)当因第(2)项所述的某种原因,仲裁在裁决之前没有必要或不可能继续进行,仲裁庭应将终止仲裁程序的意图通知各方当事人。除非当事人有合理理由表示反对,仲裁庭有权发出命令终止仲裁程序。
    (4)仲裁庭应向当事人送达有仲裁员签名的仲裁终止令和和解裁决。仲裁庭应通知国际局其已签发仲裁终止令或和解裁决。国际局应密存仲裁庭的通知,并且除非在第56条第(2)项的规定的情况下,不得向任何人透露仲裁的存在与否和仲裁的结果以及仲裁裁决等情况。
    裁决的解释和修改
    50.(1)一方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裁决之日起30天内,通知对方当事人,请求仲裁庭澄清裁决内容,修改其中的文字、打印或计算错误,对提出了请求但未予裁决的事项作出补充裁决。
    (2)仲裁庭在听取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后,应立即处理当事人的请求事项。

                             六、费用与开支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费
    51.(1)当事人提交仲裁通知应同时按照当时有效的本仲裁规则费用表的规定缴付登记费。
    (2)登记费一概不退。
    (3)如果没有缴付登记费,国际局不得对仲裁通知采取任何行动,直到费用全部缴清为止。
    52.庭审费根据开庭之日有效的本仲裁规则费用表确定,并按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所在地开庭天数由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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