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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中心仲裁规则 |
| Author by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中心 2004-1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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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
37.(1)根据当事人是否进行言词审理的要求,仲裁庭决定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提出证据。
(2)仲裁庭可以在仲裁任何时候命令当事人出示仲裁庭认为必要或适当的其他文件、物证或证据,仲裁庭可以命令任何一方当事人将其控制下的财产交给仲裁庭或仲裁庭指定的专家或他方当事人进行检验或测试。
(3)证据的可采性、相关性、重要性和份量由仲裁庭决定。
听审
38.(1)仲裁庭适当通知当事人听审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2)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听审应秘密进行。仲裁庭可以要求证人在其他证人作证时离开仲裁庭。
(3)质询证人的方式由仲裁庭决定。
(4)证人作证使用仲裁语言之外其他语言的,提出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应负责安排将其语言翻译成仲裁语言,费用自理。应仲裁庭要求,国际局应负责安排翻译,费用由提出证人的当事人承担。
临时保全措施
39.(1)根据当事人请求,仲裁庭可以采取其认为必要的与争议标的有关的临时措施,包括临时禁令以及对构成争议标的物的货物进行临时促使,如命令将货物交由第三人保管或出售易腐烂变质物等。
(2)该临时保全措施应以临时裁决方式作出。仲裁庭可以要求为临时保全措施提供担保。
(3)当事人请求司法机关采取临时保全措施和另一方当事人的答辩均不得视为与仲裁协议冲突,也不得视为当事人放弃了根据仲裁协议进行仲裁的权利。
专家
40.(1)经与各方当事人协商,仲裁庭可以指定一名或数名独立的专家就仲裁庭指定的事项提出书面报告。仲裁庭应将专家意见范围的书面文件交给当事人一份。专家证人应根据仲裁庭提出的条件签署一份保密协议。
(2)当事人应向专家提供有关信息或专家要求出示的有关文件或货物。当事人与专家之间对某信息的相关性和是否应该出示某物意见不一致的,应提交仲裁庭决定。
(3)仲裁庭在收到专家报告后,应向各方当事人送交一份,并给予机会让其对报告提出书面意见。当事人可以对专家据以提出报告的文件进行查验,仲裁庭有权命令或要求保守报告的商业秘密或其他秘密。
(4)应当事人要求,在庭审中应给予当事人质询专家的机会。在该庭审中,当事人可以聘请专家证人对争执事项出庭作证。
缺席
41.(1)经适当通知,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仲裁庭可以继续进行仲裁程序。
(2)经适当通知,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提交证据,仲裁庭可视他方当事人完成有关证明责任的情况,根据现有证据作出裁决。
庭审终结
42.(1)当仲裁庭认为各方当事人已有足够的机会出示和提交证据,开庭记录已很完整,足够作出公平裁决时,可以宣布庭审终结。
(2)在个别情况下,若仲裁庭认为必要,可以自行或经当事人申请,在裁决作出前任何时候再次开庭。
放弃规则的规定
43.当事人明知本仲裁规则的规定或要求没有得到遵守,却没有对此立即提出书面反对意见的,视为放弃了提出异议的权利。
五、决定、裁决和裁定
决定
44.(1)除非仲裁协议另有规定,三人仲裁庭的裁决和决定均按多数意见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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