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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中心仲裁规则 |
| Author by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中心 2004-1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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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裁决应视为在仲裁地作出。
仲裁语言
30.(1)除非当事人另有书面约定,仲裁语言应为仲裁协议使用的语言,但仲裁庭可以根据当事人的意见和仲裁的实际情况决定使用其他语种进行仲裁。
(2)仲裁庭可责令任何非仲裁语言的文件附具仲裁语言译本。
仲裁庭的一般权限
31.(1)仲裁庭可以根据本仲裁规则的规定采用它认为适当的任何方式进行仲裁,但必须平等对待各方当事人并给予各方当事人陈述意见的合理机会。
(2)仲裁程序应该从速进行。仲裁庭有权对仲裁程序的各个方面设定时间期限,包括设定各方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和进行反驳的期限。
(3)在三人仲裁庭中,首席仲裁员应负责组织讨论和案件审理,并对仲裁审理进行安排。
当事人之间交换意见和当事人仲裁员之间交换意见
32.(1)除非本仲裁规则另有规定或经仲裁庭允许,当事人和当事人委托的任何人均不得就案件实体问题与任何仲裁员单方面交换意见,但本款规定不得理解为禁止就纯活动组织事项,如确定审理日期或时间等而进行的商讨。
(2)当事人向仲裁庭提交任何书面文件或信息,应同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
准据法
33.(1)仲裁庭应适用当事人指定的实体法处理争议。当事人没有指定的,由仲裁庭决定适用其认为合适的准据法。
(2)在涉及到适用合同的仲裁中,仲裁庭应根据合同的条款作出决定,并应将该合同领域内的商业惯例考虑在内。
(3)仲裁庭只能在当事人书面授权的前提下才能充任友好调停人或根据公平和善良原则作出决定。
听审前会议
34.(1)仲裁庭接受指定后应尽快举行听审前会议,为以最快捷和节省费用的方式进行仲裁程序制定出计划和议程安排;在适当的情况下可以电话协商。
(2)按照仲裁庭的决定,听审前会议讨论的内容应包括:
1)是否存在和解、调解或将某些事项单独处理的意愿;
2)明确争执点之所在;
3)当事人仅为仲裁之目的的作出承认的可能性;
4)仲裁程序方面的事项,包括进行必要披露和证据发现的时间安排和方式;是否需要速记或书面打印和语言翻译及其安排;听审前备忘录和听审的时间安排;给予各方当事人陈述案情和进行反驳的时间分配;是否需要聘请专家证人;仲裁庭进行实地检验的意愿;
5)是否需要由仲裁庭指定一名独立的专家;
6)证人名单交换。
(3)仲裁庭认为适当时可以再次举行听审前会议。
(4)仲裁庭可以发布听审前命令,要求当事人指出或澄清争议事项以及详细说明仲裁请求或答辩。
听审前披露
35.(1)根据情况仲裁庭可以准许或命令要求各方当事人在听审之前作如此披露。
(2)根据一方当事人的要求,仲裁庭可以命令保守所披露的商业秘密或其他秘密。
听审前备忘录
36.除非仲裁庭另有决定,各方当事人应在仲裁庭要求的期限内向仲裁庭和当事人递交听审前备忘录,其中包括:
(1)当事人将提出的证人证言陈述和各证人作证时将使用什么语言;
(2)当事人所援引的准据法中的有关原则和制度,该当事人的具体主张和所依据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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