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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中心仲裁规则 |
| Author by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中心 2004-1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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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应由当事人选定时,当事人可以仅就选定之事本身与候选人协商。
中立、公正和独立
19.(1)仲裁员必须中立、公正和独立。
(2)在接受指定之前,仲裁员应以书面形式向各方当事人、国际局和其他仲裁员公开他本人与仲裁结果有关的任何可能导致对其中立、公正和独立产生合理怀疑的经济利益、个人利益以及其他情况。如果在仲裁过程中某一阶段情况发生变化,以致某仲裁员受到上述经济利益、个人利益或其他情况的影响,该仲裁员应以书面形式立即将这些利益和情况通知当事人、国际局和其他仲裁员。
要求仲裁员回避
20.(1)如果存在或发生对其中立、公正和独立产生合理怀疑的情况,包括对第18条或第32条第(1)项的背离,均可要求仲裁员回避。
(2)指定其为仲裁员的一方当事人只能依据指定后才知道的理由要求其指定的仲裁员回避。
21.(1)要求仲裁员回避的当事人必须在接获指定该仲裁员的通知后15日内或在得知其认为对该仲裁员中立、公正或独立产生合理怀疑的情况后15日内向国际局提出回避要求。
(2)提出回避要求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说明理由。
(3)国际局应向另一方当事人、被要求回避的仲裁员和其他仲裁员各转交一份回避请求。
22.当一方当事人要求某仲裁员回避时,另一方当事人有权以书面形式对其要求作出反应,并在行使这项权利时向国际局、要求回避的一以方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员各递交一份书面答复。
23.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同意回避的要求,仲裁员也可以自愿回避。两种方式均不视为对回避理由的承认。
24.如果另一方当事人不同意仲裁员回避,且仲裁员不愿回避,由总干事全权决定是否回避。
替换仲裁员
25.仲裁员死亡、离任或在仲裁程序中要求回避的请求成立时,应根据第14条至第17条中选定或任命被替换仲裁员的程序选定或指定一名继任仲裁员。
26.仲裁员未能行使职责或事实上或法律上不可能履行其职责时,其回避和替换程序适用前条规定。
27.如果替换了独任仲裁员,在何种程度上重复已进行的审理程序由继任仲裁员决定。如果三人仲裁庭中替换了仲裁员,部分还是全部重复已进行的审理程序由仲裁庭裁量决定。独任仲裁员和仲裁庭在决定前应给予各方当事人对该事项发表意见的机会。
仲裁庭管辖权抗辩
28.(1)仲裁庭有权就对其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进行审理并作出决定,异议包括仲裁协议存在与否及其有效性方面的争议。
(2)仲裁庭有权决定仲裁协议所在合同是否存在、有效性及其范围。在对仲裁庭管辖权提出疑议问题上,仲裁协议应视为独立于其所在合同并可与合同分离。
(3)对仲裁庭没有管辖权的抗辩应不迟于答辩状提出,若有反诉,应不迟于提交对反诉的答辩之时提出。
四、仲裁程序的进行
仲裁地
29.(1)除非当事人书面约定,应由总干事决定仲裁地,在此之前应给予当事人书面提交意见的机会,若有必要,还可以让其口头陈述意见。
(2)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情况需要,在其认为合适的任何地点对案件任何部分进行审理或在其成员之间对案件进行讨论。
(3)仲裁庭可以在其认为合适的任何地点会面,对货物、其他财产或文件进行检验,并应给予当事人适当的通知让他们到庭参加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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