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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公正、及时地仲裁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制定本仲裁规则(以下简称规则)。
第二条 本会受理并对发生在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以及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或争议进行仲裁,但不包括:
(一)劳动争议;
(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三)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四)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第三条 本会主任履行本规则赋予的职责,副主任或秘书长受主任委托履行主任的职责。本会设办公室负责本会日常事务,办公室指派工作人员负责仲裁案件的程序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四条 当事人知道或理应当知道本规则或仲裁协议中规定的任何条款或条件未被遵守,但仍参加或者继续参加仲裁程序,且在庭审结束前未对上述不遵守情况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其放弃提出异议的权利,并不得以此作为未来不履行仲裁裁决的抗辩理由。
第五条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本会作出的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裁决一经作出,当事人不得就同一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不得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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